西方哲学名词解释:法国哲学 (建议收藏)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为“法”所支配。肯定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自然界是运动着的物质,是受自然界的固有的规律支配的。孟德斯鸠否定上帝的万能,认为上帝也为“法”所制约。他所说的“法”是泛指事物固有的法则、规律,有时也指人们制定的法律。

作者:双面人生

1.自然神论

伏尔泰批评怀疑论者,从而深信物体的存在。在他看来,物体的本性是广延性和不可入性,宇宙是一架巨大而协调运转的机器,一切是按照数学力学规律运动的,上帝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伏尔泰认为物质是惰性的,自身没有运动的能力,因此,要理解物质的运动,就必须像牛顿那样,假定一个“第一推动者”的存在。上帝虽创造了世界,但在他给世界以最初的推动之后,便不再干预世界,而听任自然规律去支配一切。

2.法(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为“法”所支配。肯定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自然界是运动着的物质,是受自然界的固有的规律支配的。孟德斯鸠否定上帝的万能,认为上帝也为“法”所制约。他所说的“法”是泛指事物固有的法则、规律,有时也指人们制定的法律。上帝和万物一样,都受自身固有的“法”所支配。“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人类的‘智灵们’有他的法;兽类有它的法;人类有它的法。”让万物遵照自己的“法”行事。在政治上,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事,平等也不是意味着否定命令和服从,真正的自由只在于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真正的平等也只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政治观点的政论基础,便是他的“法”的历史观。

3.人的四条自然法(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把人类历史描述为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过程,即从自然平等到社会的不平等,然后又借助于法律使平等得以恢复的过程。他指出,位于一切法之先的是自然法,他们是唯一从我们存在的结构派生出来的。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没有知识,为自然法所支配。自然法包括四条:一是和平;二是设法养活自己;三是对他人的爱慕感情;四是对社会生活的愿望。总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但是,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之间原有的和平、自由和平等关系就此终止,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才有必要制定各种法律如政治法、民法和国家法等。

4.人为法(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把人类历史描述为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过程,即从自然平等到社会的不平等,然后又借助于法律使平等得以恢复的过程。他指出,位于一切法之先的是自然法,他们是唯一从我们存在的结构派生出来的。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没有知识,为自然法所支配。自然法包括四条:一是和平;二是设法养活自己;三是对他人的爱慕感情;四是对社会生活的愿望。总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但是,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之间原有的和平、自由和平等关系就此终止,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才有必要制定各种法律如政治法、民法和国家法等。

5.地理环境论

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学“地理学派”的创始人,因为他特别重视地理环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土地、面积、大小等地理因素对这个国家的人的性格、情感、风俗、法律及政治制度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寒带地区的民族骁勇彪悍,热带地区的民族则心神萎靡。土壤贫瘠使人勤奋,土壤肥沃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他还认为,国家土地面积的大小和政体的性质有内在的联系,说小国家适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宜于君主政体,大国适宜于专制政体。

毫无疑问,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社会发展能够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但对人类社会来说,它终究是一种外部因素,社会变化则主要是由于社会内部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发展。尽管孟德斯鸠没有把地理环境看作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他过分夸大了地理环境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6.人是机器(拉美特利)

拉美特利的机械唯物论——人是机器。拉美特利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尔在物理学中所阐述的物质是唯一的实体,是存在和认识的唯一根据的观点,他肯定在整个宇宙里,只有一种实体,即物质实体。一切事物,包括能思维的人在内,都是物质实体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具有广延和运动的物质实体是一切自然现象的基础。他说:“自然只用了一种同样的面粉团子,它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变化了这面粉团子的醇料而已。”他把广延看作物质的主要属性,把物质内部固有的使物质运动的动力看作是物质的第二种主要属性,是一切运动规律的直接原因。他批判了莱布尼茨的唯心论,也批判了笛卡尔的两种实体的二元论观点。他把物质和运动看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这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他所说的运动仍然只是机械运动,他只用机械唯物论观点解释一切现象,认为不仅动物是机器,而且人也是一种机器,不过是更为“聪明的机器”罢了。人和动物的不同之处,是人这种机器比动物这种机器“多几个齿轮”,“多几个弹簧罢了”。他完全否认人和动物的质的差别,否认了人的社会性,把人降低到了动物的水平。在解决物质和精神、身体和灵魂的关系问题时,他利用丰富的医学知识,从各个方面论述了人的精神状态对人的有机体的依赖关系。

7.物质(霍尔巴赫)

物质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刺激我们感官的东西,是有质的多样性。霍尔巴赫指出,人之所以坠入谬误和不幸,只是因为对自然缺乏认识,人们藐视对自然的研究,而醉心于某种超自然的事物。因此,他认为人们要获得幸福必须确立正确的自然观。自然就是物质和运动构成的一个整体。自然是包容一切的,在自然之外,什么也不存在,什么也不能有。如果人的精神要想冲到有形的世界范围之外,去寻求超自然的东西,那只能是徒然的妄想。霍尔巴赫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上帝这个超自然的神的存在。霍尔巴赫进一步探讨了物质的定义:“对于我们说,物质一般地就是从任何一种方式刺激我们感官的东西;我们归之于各种不同的物质的那些特性,是以物质在我们内部造成的不同印象或变化为基础的。” 他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入手,以揭示物质的最一般、最根本的特性,从而明确肯定了物质是独立于我们的感觉的客观实在,感觉也是物质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结果。

8.公意(卢梭)

按卢梭的观点,“公意”应当是指导国家和全体成员行动的最高原则。卢梭认为,国家应当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结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就必须把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力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让给集体。既然人们并没有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任何人,而只是交给了集体,那么,人们就可以从集体那里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卢梭认为,按上述原则建立的国家或主权就能体现全体成员的公意。卢梭反对党派斗争,因为党派斗争最终必然以党派集团的意志代替公意。卢梭从他的“公意”学说出发,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公意”的运用,如立法、建立政府、执行司法等,就是主权,主权属于人民。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