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两部一市”共建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上海财经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普通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 3.提档时,学校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如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4.专业(类)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外语选考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类)无选考外语语种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患有色弱、色盲等疾病的考生报考,请考生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9.按照平行志愿调档考生,如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均将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学费:本科专业6500-7150元/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外发布为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渠道,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zs.sufe.edu.cn 咨询电话:021-65904372 传真:021-65903479 电子邮箱:zb@mail.sufe.edu.cn 微信公众(视频)号:上财本科招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电子邮箱:jjjc@mail.sufe.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